从基础工作看,行业排放数据不清。
前不久,云南省昆明市25位人大代表质询市住建局治理扬尘不力,采用刚性监督方式,可以说是人大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有益尝试。近年来,各级人大在执法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方法等方面,不断进行探索和创新,力求让监督真正有回应、见实效。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可喜的是,自人大监督法施行,全国人大的专题询问自2010年启动后越来越制度化,应询级别也越来越高,国务院副总理还到会应询。江西省人大常委会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搞彩排、预演,就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情况等进行直播问政,使专题询问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明显增强,并形成了人大直播问政常态。同时,监督手段单独行使多,整合联动少。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拉玛兴高在此次质询会上表示,这次质询,就是给市住建局主要和分管领导亮红灯,给班子成员亮黄灯。
2017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几次辣味十足的询问让省政府相关部门感受到人大监督的压力。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焦洪昌分析称,过去,人大发现政府工作存在问题,更多采用沟通、提建议等方式,未必质询。我国核安全领域的根本法《核安全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本版从今日起特刊发《核安全法》解读系列文章,以飨读者。保护对象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反应堆、燃料、放射性废物及核材料。因此,开发利用核能必须建立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虽然在条款中没有具体要求如何保护动植物,但在下层辐射防护标准中会逐渐补充相关的要求。
《放污法》重点关注环境安全,从环境的角度对核与辐射活动提出要求,主要的规范对象是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也涉及一些核设施安全的基本要求。然而,快速发展核能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其潜在的风险,尤其是核事故或辐射事故产生的电离辐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核安全法》重点是核设施的建造质量和运行安全,防止大规模的放射性释放,同时也对目前公众关注的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的安全做出规定,规范了放射性废物处置的要求,弥补《放污法》中的不足。核安全的直接目标就是在核设施的设计和运行中防范任何可能引起放射性向环境释放事故的发生《核安全法》第二条指出了这一法律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核设施、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采取充分的预防、保护、缓解和监管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造成核事故,最大限度减轻核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的活动,适用本法。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专门制定了核安全法。核安全的直接目标就是在核设施的设计和运行中防范任何可能引起放射性向环境释放事故的发生。
二是故意破坏,包括内部破坏和外部恐怖袭击,这就是我们传统上的安保。而放射性废物处置虽然没有大规模放射性释放的可能性,但因其放射性大量积累、危害时间长以及公众高度关注等原因,也成为《核安全法》保护的对象。调整的范围、深度和角度都会有所不同。此条描述了从直接目标到最终目标的递进式关系。
适用范围包括空间范围、保护对象、防范范围。核材料是指可以制造核武器的材料,作为战略物资不但涉及安全而且涉及核恐怖,其在《放污法》中没有规定,因此《核安全法》对核材料的管理提出了原则要求。
首先,《核安全法》的直接目标就是保证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并在事故情况时缓解事故或减轻放射性后果。2018年开始实施的《核安全法》对核设施、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采取充分的预防、保护、缓解和监管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造成核事故,最大限度减轻核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
在安全目标中提到了保护生态环境,这里意味着除了我们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概念水、土、气之外,还意味着保护动物与植物等更广泛的生态形态。《核安全法》与这两部法的关系是公众关注的问题之一。最终目标是希望核技术能造福人类,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核安全法》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福岛核事故后,韩国、日本、印度等国家纷纷通过立法完善本国的核安全法律制度。一是可持续包含着安全性、经济性,这是核技术的两个基本属性,离开任何一个都不可持续。《核安全法》通过设立严格的标准、制定严密的制度,实行严格的监管,并对违法行为实施严厉的处罚,对保障核事业安全可持续发展、捍卫国家安全、维护公众权益、推动核电走出去,具有重要作用。
确定这些设施或材料的一个基本的准则是有没有大规模放射性向环境不可控释放的可能性。一是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主要是由于疏忽,违反规程或程序等问题,还包括外部人为事件造成的事故,比如核设施附近有爆炸物。
这3部法律不可避免地有一些重叠,但不能有遗漏,并不影响各自的立法地位。《原子能法》应该是一部促进法,涉及的范围应该更广,重点是如何促进核能及核技术的发展,应该包括发展规划、布局、速度、资源、技术路线、能力建设、科研,进出口,核不扩散、人才培养等,当然也应该包括核安全。
空间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除了已颁布的《核安全法》外,我国在200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放污法》),《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也一直在积极推进中。
在立法目的中列出了一系列目标:为了保障核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三方面是防范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比如洪水、地震、海啸等所有可能对核设施产生影响的自然现象,在核设施选址和设计中都有认真考虑,或者选择自然灾害少的厂址,或者在工程上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得核设施能够抵御所在地区的自然灾害。可以看出,《原子能法》涉及方方面面,因此就不可能写得很细,只能提出一些基本原则。第二方面是防范人为原因造成的事故。
是指我国的领土范围,包括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水域及其上空和底土,即由领陆、领水及领水的底土、上空所组成。在此基础上,才能达到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这里技术原因包括设备故障、系统故障等造成的事故,是核设施重点防范的内容。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我国在领海以外的邻接领海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
根据《十三五核工业发展规划》,到2020年我国将跃居世界第二大核电国家,核电运行和在建装机将达到8800万千瓦。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核能事业的健康发展、从业人员和公众健康与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国核工业快速发展,目前已经成为在运核电机组数全球第四(36台)、在建核电机组数(20台)全球第一的核电大国。
第一方面是防范技术原因造成的事故。发展核能不仅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应对环境污染与气候变化问题,还将促进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从事核事业必须遵循确保安全的方针。按照目前的规划,这3部法律可以构成我国核技术利用的基本法律体系。
最终目标是希望核技术能造福人类,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根据区域特色,加快各沿海地区海陆一体化模式的建立,优化海岸和海洋空间开发保护格局,通过统一规划、联动开发、产业组接和综合管理,实现海陆资源互补,促进海陆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永续发展,同时最大程度减轻和规避海陆经济发展对生态与环境带来的污染和破坏,推进海陆环境保护由防治污染型向防治污染与生态建设并重型转变。
面对我国近岸海域不同程度的水环境污染和普遍存在的海洋垃圾污染等现象,致公党中央提案建议。重在预防、控源、断污,实现污染物的源头控制和削减。
建议采取以海定陆的原则,重点以海水水质标准为目标导向,制定陆域污染物排放标准。海陆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为陆源污染源,因此海陆污染的同防同治重在控制陆域关键污染物的排放。